兼职猫发布灵活用工行业指引

发布时间: 2019-08-28      阅读量: 5069

8月28日,由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主办的“赋能发展 助力大湾”第二届广东人力资源峰会暨人力资源服务展在广州举行。

本次会议上,兼职猫携手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联合发布了国内首份灵活用工操作指引《灵活用工行业指引》,这是行业协会联合行业领军企业首次对行业规范作出指引,旨在进一步规范行业用工操作,促进灵活用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填补行业规范空白,推动灵活用工与粤港澳大湾区人才流动的深度融合。




以下为灵活用工行业指引全文:


前言

  本指引由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提出。

  本指引起草单位: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提出。

  本指引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灵活用工的定义和模式种类。

  本指引适用于各行业符合灵活用工岗位。


  2. 术语和定义
  2.1非标准劳动关系
  2.1.1 非全日制用工
  定义: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个人与企业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1.2 就业型实习
  定义:就业型实习是指已经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高校在校生,为今后在某用人单位工作而在该单位进行了解锻炼实习。在就业型实习情况下,需要由学校、用人单位、学生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2.1.3 退休返聘
  定义: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协议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2.2劳务关系
  2.2.1 个人劳务
  定义:个人劳务指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按照时薪或者日薪进行结算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劳务所得属于劳务报酬范畴。
  2.2.2 勤工俭学型实习
  定义:为获得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在校生个人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勤工俭学活动,称为勤工俭学型实习。
  2.2.3 培训型学生实习
  定义:作为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由学校统一安排到实践部门进行的实习,为培训型实习。培训型实习,应当看做是教学的延伸,通过实习积累经验,提升学生的技术能力,也不能视为就业。
  2.3 承揽关系
  2.3.1 个人承包

  定义:个人承包是指企业与个人承包经营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业务在一定期限内、根据一定的成果计价标准交给个人承包,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服务流程
  3.1 服务接洽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开展灵活用工服务前,需与客户进行服务内容接洽,明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类型和内容,评估项目的合规性。
  3.2 服务方案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客户需求,结合企业用工的岗位性质、行业、调研结果等因素,进行灵活用工方案定制,并与客户确认方案的可行性。
  3.3 签订合同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按照双方确认方案,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服务类型、交付时间、付款结算方式和时间、服务总结等,双方严格执行合同条款。
  3.4 结果追踪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定时反馈服务进度,并追踪服务效果,及时与客户沟通,接受客户监督。


  4. 其他
  4.1 服务纠纷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建立服务纠纷解决机制,客户对服务存在异议或争议,应积极配合和处理问题。
  4.2 责任与义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公开服务流程,公示收费标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准则,坚守法律底线,遵守国家规定。


  灵活用工行业指引补充说明


  1.范围
  本补充说明规定了灵活用工模式具体操作。

  本补充说明适用各行业符合灵活用工岗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补充说明为《灵活用工行业指引》补充文件。


  3.灵活用工具体操作指引
  3.1非标准劳动关系
  3.1.1非全日制用工
  个税缴纳:非全日制员工与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其受《劳动合同法》调整,所得报酬为工资薪金而非劳务报酬,和全日制用工的个人所得税标准是一样的,起征点是5000元。
  社保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基本养老保险。
  发票开具:非全日制用工是企业的补充性用工模式,可以由工资表进行报税,无需开具发票
  3.1.2就业型实习
  个税缴纳:实习生属于劳务所得的,超过800元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工资所得,超过5000元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社保缴纳:实习生属于在校生,还不能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国家的规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单位职工,不能缴纳社会保险。
  发票开具: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新招聘的已签署三方协议的就业型实习生,他们的工资可以直接入账,不需要去开劳务费发票。
  3.1.3退休返聘
  个税缴纳: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返聘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社保缴纳: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五险一金,不再有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扣除。
  发票开具: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新招聘的退休的职工,他们的工资可以直接入账,不需要去开劳务费发票。
  3.2劳务关系
  3.2.1个人劳务
  个税缴纳:企业有义务按照劳务报酬为个人进行代扣代缴。
  社保缴纳: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不强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可以为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作为一种补充。
  发票开具:劳务费,按照税法的规定是需要提供劳务的人或者接受劳务的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代开劳务费发票时,需要缴纳因提供劳务而产生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如果提供劳务的人是个人,在支付劳务费的时候还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费发票是接受劳务的公司合法的扣税凭证。如果没有取得有效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2.2勤工俭学型实习
  个税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四条的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社保缴纳:实习生属于在校生,还不能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国家的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单位职工,不能缴纳社会保险。
  发票开具: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新招聘的实习生,他们的工资可以直接入账,不需要去开劳务费发票。
  3.2.3 培训型学生实习
  个税缴纳:实习生报酬属于劳务所得的,超过800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社保缴纳:实习生属于在校生,还不能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国家的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单位职工,不能缴纳社会保险。
  发票开具: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新招聘的实习生,他们的工资可以直接入账,不需要去开劳务费发票。
  3.3承揽关系
  3.3.1个人承包
  个税缴纳:个人承包按照生产经营所得进行缴纳,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核定征收进行按次或者按月缴纳。
  社保缴纳:承揽关系不强制要求购买五险一金,承揽人可以按照自身需求到社保局或者劳动事务保障机构进行购买。

  发票开具:承揽人需要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到税局或者代征机构进行增值税缴纳或开具相应的发票。


  4.责任说明
  本补充说明明确灵活用工模式操作,但不仅限以上范围,具体操作按当地政策规定实施,严格遵守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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